华人第一色情网站站长被判无期
“轰动全国的案件”来形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审理的“华人第一成人社区”“情色六月天”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但似乎没有多少人被这个案件本身而轰动,却被这个判决的结果“主犯被告人陈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给轰动了。
在被轰动的人里面,有百分之69%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了”,或许这69%的网友大部分不是专家,但就“法不责众”这一点上来说,当一个法律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时候,或许到了应当重新修订至少是重新审视的时候了。侵犯了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必然是有问题的。在法学界已经开始探讨起卖淫合法化的问题的时候,还有人因为给公众提供意淫空间而获罪,显然是法制的退步。
在SEOer惜缘的博客中,认为法院对陈辉的判罚“有违法律的公平”,并称“中国还没有走出性的中世纪。”,她呼吁有关部门“认真反省淫秽品法”。有教授怒斥李为“扯蛋!”“她是企图以一己的价值取向来代替社会的价值取向,曲解了社会的价值准则。”教授说:“法学上主张,法不明文不为罪,换言之,法有明文即为罪。”
教授的声音实在过于苍白,因为中国历史上有法可依,但却是有毛病的法,甚至是“恶的”法律都曾经存在过,继而被否定过。判定是恶法还是良法的依据是:“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性是每一个人的基本需求与权利,身在现代,我们的思想不能还停留在“万恶淫为首”上,将所谓的“传播淫秽品”等同于杀人放火的大罪,故意忽视法律的合宪性与合理性,仅因为该法的存在就认同,这样的教授是现有法律的二奶吗?
另有法律专家将怒斥的焦点停留在“判罚不能过分受社会评价左右。”这是在误导人的视线,制造网络中存在舆论暴力的印象。判罚何时受过舆论的影响?看专家的意思似乎舆论已经左右了判罚一般,难道他的原意是如果没有社会评价,这罪名还能判死刑或者死缓不成?这样的言论是对网民智慧的侮辱。
对“性事”犯罪处罚过重,还可列出一连串的案件:1980年代严打的时候,我所在的小城市一个五金公司里曾经有人因为摸了一把女同事的屁股被判了死刑;1994年中国有一书商因为“盗印”金瓶梅全本被枪毙;1990年代,杭州“芭堤雅”夜总会的女经理因介绍卖淫罪获利两千余元被判入狱10多年。
作为比较:中国银行某行长贪污及挪用公款近二十亿港元,被判获刑十二年。
定罪量型不统一,不合理,甚至差异很大的结果就是使法律变成弹簧。并且使人对在中国犯罪的“性价比”产生质疑,给人的感觉就是做贪官似乎比办黄网要划算多了,做大坏人比做小坏人性价比高多了。当个体成为严打或者某次行动的牺牲品时,这样的结果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与威慑。而这样显失公平的判决被法律专家顾左右而言它,或者避重就轻地玩起太极推手,这样的专家也让人失望继而失去尊敬之心。
很支持李银河说的一点“厌恶不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吃苍蝇是人人都厌恶的事情,但不能因为人人都厌恶就定一条吃苍蝇犯法的罪名出来。有专家提出的“很多宗教意识浓厚的国家,色情和淫秽为法律不容”,需要正视的是大多数宗教意识浓厚的国家并非是以法治国,而是停留在以德治国上。这正是非法治国家的行为,以宗教层面的意识来干涉道德,进而影响法律,这样的法最多也就是在立法上占有超级高的道德制高点的法,而非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为职志的法。
附:李银河:太原淫秽网站案质疑
今天在《新京报》上看到太原一淫秽网站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感觉如下:
第一,中国还没有完全走出性的中世纪:在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没有淫秽品法,而中国仍保留这一法律,并且继续执行。
第二,淫秽品法与宪法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条文有矛盾——在西方关于废立淫秽品法的论争中,主立一派是站在女权角度(淫秽品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注意:并不是站在道德立场);主废一派的主要依据就是言论自由权(淫秽品是言论不是行动)——我们应当或者取消言论自由权,或者取消淫秽品法,不可让相互对立的法律并存。
第三,淫秽品法并没有彻底执行,因此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淫秽品在中国目前已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再对少数当事人实施刑法(有100人在做同样的事,只有1个人被判刑),有违法律的公平。
第四,我们应当思考为什么现代国家都没设淫秽品法,原因之一是:这个法律是一个有阶级偏见的法律。因为淫秽品的消费者大多是社会底层的民众,虽然上流社会不屑于观看,但是广大底层群众有这种消费需求,如果按照上流社会的价值和审美观制定法律,那么法律就有可能带有阶级的偏见。
中国人,做网站一定要自律了,别为了流量而做非法网站,要不一时失足,成千古恨。
首发:Seoer惜缘